《巴黎协定》第6条涵盖了跨境碳交易市场机制的2个关键组成部分,即6.2条合作方法和6.4条SDM(可持续发展机制),各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可以有选择地通过这两种市场交易机制来实现。随着中国深度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变化议题,跨境碳交易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在相关地区开展碳减排投资和推动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
一.《巴黎协定》第6.2条
6.2条概述。6.2条允许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交易温室气体的减排或移除量以及非温室气体为单位(如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减排效果——国际转移减排成果(ITMOs)。该减排效果可以通过国家授权的方式,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其他国际减缓目的(OIMP)。
OIMP涵盖了ITMOs用于CORSIA履约(国际)、用于其他强制碳市场履约或自愿碳市场(非国际)、特定情况下的国内使用(非国际)等用途。另外,6.4条产生的碳信用在经过授权用于NDC和OIMP用途时,也可以视作ITMOs的一种。为了避免重复计算的发生,ITMOs在初次转移时,相关主体需要进行相应调整(CAs)。
OECD气候专家工作组论文“ITMO 的诞生:根据《巴黎协定》第 6 条获得授权”:以欧盟为例,欧盟成员国的NDC目标是以欧盟整体为单位进行提交,因此欧盟成员国利用ITMOs抵消该国在欧盟总体NDC目标内超出的排放部分,只涉及到个别或部分国家,不能上升成为用于实现欧盟总体NDC的目的,因而该用途被归类为“国内使用用途”。

图1 减排量授权及相应调整情况
(来源:根据The Nature Conservancy. Article 6 Q&A on what was decided and next steps after COP26整理)
6.2条参与条件。根据2021年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发布的《关于<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所述合作方法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参加6.2条合作方法使用相关ITMOs的缔约方应满足以下条件,即:
1)参与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并且正保持一份有效的NDC;
2)参与国对使用授权后的ITMOs实现NDC目标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3)参与国为跟踪ITMOs做出了与《指南》和CMA相关决定相符的安排(例如每一参与国应拥有或者有权使用一个ITMOs的专门登记簿,并通过唯一标识符记录授权、首次转让、转让、购买、用于NDC或OIMP等信息,以保持对ITMOs流向的追踪);
4)参与国根据第 18/CMA.1 号决定的要求提供了最新国家清单报告;
5)参与国参加6.2条有助于实现其NDC目标和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如已提交)以及《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
6.2条关键步骤:授权与交易。第6.2条涉及到的最关键的步骤之一则是授权与初次报告。根据6.2条相关文件及《指南》,所有涉及到NDC、OIMP用途的ITMOs都需要经过授权。执行授权的主体应为缔约双方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的合法的且具有行政效力的机构,以加纳为例,其环境、科学、技术和创新部(MESTI)负责ITMOs的授权工作。
根据《指南》,ITMOs授权的内容至少需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ITMOs的用途以及参与合作的实体。
但《指南》并未对授权的范围、内容、格式作出规定,也未明确三个方面内容是否需要一次性完成授权并体现在同一个授权文件当中,或是可以选择分批次地对三个方面内容进行授权。
在授权安排方面,ITMOs转让方和购买方都需要对合作方法和参与合作的主体两个内容进行授权,但在ITMOs用途方面,指南并未明确由哪一方进行授权,因此在实践中,初次转让国对ITMOs的用途进行授权是必须的,购买方可以选择是否对ITMOs的用途进行授权,而非初次转让方是否需要对ITMOs用途进行授权尚不明确。
6.2条框架下的合作方法有很多种,包括强制碳市场交易系统的链接;6.4条机制或其他碳市场机制下的减缓活动;双边碳信用签发项目;或者减缓效果被授权应用于特定目的后的政策等。
参与6.2条合作的双方将决定合作方法和相关授权是基于单个减缓活动开展还是以更广泛的碳信用减排项目或政策为基础开展。在既定合作方法下的ITMOs交易完成后,购买方可将相关ITMOs用于实现其NDC目标及其他国际减缓目的(OIMP)。
而关于参与主体部分内容的授权,则需要明确参与合作活动所有主体的名称。ITMOs的交易包含多种情况,可能是一国政府对另一国政府、一国政府对另一国企业、一国企业对另一国企业、多个参与主体,无论以哪种形式进行交易,政府间都应签署相应的谅解备忘录(MoU),确保ITMOs授权和相应调整等必要程序与6.2条规定保持一致。根据6.2条文件,ITMOs授权需要由国家层面进行,非国家的买方不承担授权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初次转让国和买方国一般是各自进行授权,且该环节不一定同时发生。由于6.2条相关文件对于三个方面内容授权是一次性完成还是分批次完成尚未明确,各国对于授权环节发生时间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双方授权的时间可能不同。
另外,还存在初次转让国已完成单边授权,但尚未找到购买方的情况,此时也会造成双方授权在不同时间发生。对于初次转让国而言,其授权环节可能发生在减缓成果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该授权可能是对已有减缓效果的授权,或是先对相关活动和减排项目进行授权,再产生相应的减缓效果。在授权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一些双边协议包含但6.2条中未列出的步骤,例如对减缓成果的“预先授权”或在初次转让前对拟转让的减缓效果进行“确认”,以增加相关交易的确定性。

图2 初次转让国授权减缓效果的方式
(来源:根据OECD. The birth of an ITMO: Authorisation under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整理)
第6.2条关键步骤:相应调整。根据《指南》,参与6.2的所有参加方应以符合指南和CMA未来相关决定的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重复计算。相应调整一般发生在初次转让国和买方国之间,将转移的减排效果从初次转让国中减去,并累加在买方国的减缓成果中。
此过程可能需要根据双方NDC的提交时间、ITMOs的单位(可能为非减排量的减缓成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另外,若ITMOs的用途不是实现买方国的NDC时,各参加方可自行决定相应调整的触发环节,即授权、发放、使用或注销。当转让的ITMOs已不是初次转让时,该转让方不用进行相应调整,而是买方国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在国际机制下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而言,若满足成为6.2条下减缓活动的相关条件,可通过申请等流程成为6.2条框架下的减缓活动,并产生相关减缓效果以供国际转移。若发生转移,此类减缓效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相应调整量等信息则需要在两年期透明度报告(BTR)中体现。
第6.2条基础设施。根据2/CMA.3决议,6.2条每一参加方应建立登记簿以进行跟踪,并应确保登记簿视情记录以下信息,包括通过唯一识别符记录:授权、首次转让、转让、购买、用于NDC、授权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和自愿注销(包括适用的情况下用于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并应在必要时开立账户。
UNFCCC秘书处将设立集中核算和报告平台(CARP)用于公布6.2条参加方在报告中提交的关于合作方法和ITMOs的公开信息,该平台将包含一个第6条数据库(Article 6 Database),以记录相应调整和排放的余额,以及对转移产生的信息变化进行识别和记录,将比对不同参与方在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开展一致性审查。
该平台同时也囊括了一个国际登记簿(International Registry),为没有登记簿或不能建立登记簿的参加方提供跟踪和记录ITMOs的基础设施。第6条基础设施的最终设想是联通报告平台和各国登记簿,将ITMOs在两个或多个登记簿间的转移和报告实时记录,在登记簿中对温室气体和非温室气体部分的减缓效果进行分类登记,并保证转让国在ITMOs转让后应减去的减缓效果在登记簿上注销,并在使用方登记簿进行登记,避免重复计算,以及保证数据及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

图3 UNFCCC秘书处关于巴黎协定第6条的基础设施设计
(来源:根据UNFCCC Secretariat. Infrastructure for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整理 )
二.《巴黎协定》第6.4条
6.4条概述。《巴黎协定》第6.4条是有关建立一个由联合国专门机构监管的国际碳减排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SDM),为国家和私营部门在世界各地进行减排交易创造平台。该机制下减排项目可以在得到东道国主管机构批准和第三方机构审定后向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申请注册,并在根据要求运行后获得监管机构签发的减排量——A6.4ERs(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可以由国家、机构甚至个人购买。
SDM机制建立了全球排放减缓(OMGE)的概念,对基准线、额外性认定和计入期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鼓励各缔约方借助6.4机制设置更高的雄心目标及气候适应及减缓行动。当A6.4ERs被授权用于NDC、OIMP等用途且涉及到国际转移的情况时,将作为ITMOs的一种,也需要与其他ITMOs保持一致,进行相应的初次报告、授权以及相应调整环节。
6.4条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由《巴黎协定》缔约方的 12 名成员组成,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每个集团两名、最不发达国家一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一名。监管机构根据CMA的决定来确定运行该机制所需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批准指定经营实体(DOE)、制定方法学和基线、登记符合6.4条要求的项目和签发A6.4ERs、建立6.4条机制的登记簿等。
6.4条参与条件。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参加6.4条的缔约方应满足5个条件:1)参加方必须是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2)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编制、通报并保持国家自主贡献;3)为该机制指定了一个国家主管机构,并已通知秘书处;4)已向监督机构公开表明,其参与该机制如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5)已向监督机构公开表示,将根据《程序》考虑批准的第6条第4款活动的类型,以及这些类型的活动和任何相关的减排会如何有助于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如适用)、实现其温室气体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如��提交)以及《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
6.4条活动周期。根据《程序》,6.4条活动周期包括活动设计、采用的方法、审定、登记、监测、核实和核证、发放、延长计入期。活动应旨在实现东道缔约方额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应采用适用于该项活动的入计期,即最长 5 年、最多可延长两次(碳清除项目最长15年、最多可延长2次),计入期不得在2021年之前开始。采用的方法都应具体说明证明活动的额外性的方法,即要证明额外性。审定、登记、监测、核实和核证、发放环节的要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类似。
6.4条活动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方在提出登记请求之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参与方国家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以及授权公私实体作为该机制下的活动参与方参加活动的证明。此外东道参与方还需向监管机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是否授权为该项活动发放的A6.4ERs用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和/或第 2/CMA.3 号决定中定义的其他国际减缓目,如授权此类用途则东道参与方应对初次转让的此类A6.4ERs 进行相应调整。
第6.4条登记簿。监管机构建立6.4条登记簿,UNFCCC秘书处为登记簿的管理人,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维护和运作机制登记簿。机制登记簿至少应包含一个暂存账户、一个持有量账户、一个留存账户、一个注销账户、一个为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而设立的注销账户、一个支付适应费用的收益份额账户,每个缔约方至少应有一个持有量账户,经授权的每个公私实体至少也应有一个持有量账户(如该实体符合监督机构制定的必要的识别要求,缔约方可为其申请账户)。机制登记簿应与第2/CMA.3 号决定中提到的国际登记簿相通。
6.4条针对A6.4ERs的税收。SDM机制将涉及两种类似税收的概念,即收益分成(SOP)和全球排放减缓(OMGE)。SOP将以减排量数量征收和税收的形式对所有A6.4ERs的签发进行征税。首先在数量方面,签发的减排量中的5%将转入气候适应基金(Adaptation Fund)的账户, 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除此之外,减排量在签发时还需要承担由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货币形式的捐款,用于支付气候适应基金行政开支。OMGE也是在签发环节对A6.4ERs进行的数量扣减,《规则、模式和程序》强制要求将至少2%的已签发A6.4ERs打入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设立的OMGE账户并直接“注销”,以此提升全球整体的碳减排成效。
CDM向第6.4条的过渡。 第6.4条机制监督委员会在其第五次会议(2023年5月31日至6月3日)上决定,从2023年6月30日起开始接受CDM项目业主向SDM机制过渡的申请,并于2023年12月31日停止申请。满足UNFCCC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活动向第6.4 机制过渡规则》的相关活动可申请过渡。
以项目活动(PA)为例,申请向6.4机制过渡的PA应满足“非造林或再造林类型,计入期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一直有效”这一条件。根据该《规则》,符合过渡条件的PA占原PA比例最大的地区多集中在非洲,中非地区86%的PA、东非地区81%的PA以及南部非洲地区75%的PA都满足向第6.4条机制过渡的要求。从绝对数量来看,截至2025年4月,清洁发展机制下符合过渡要求但未申请的项目活动(PA)共1944个,已发起过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的PA共1374个,占CDM机制PA总数的41.22%,另外,已有15项PA的过渡请求已得到批准。
活动计划(PoA)方面,共50项符合过渡要求的PoA仍未发起过渡申请,近60%的PoA仍处于过渡申请的流程中,另有18项PoA已获得批准。除此之外,PoA中包含的1264个项目活动组成部分(CPA)中有766项CPA提交了向6.4条机制过渡的申请,占CPA总数的60.6%。

图4 CDM机制向6.4条机制过渡现状
(来源:根据UNEPCCC.CDM Pipeline整理)
三. 第6条市场机制最新进展及实践
根据原计划,在COP29期间,各缔约方将进一步推动第6条市场机制的发展。对于6.2条而言,需就ITMOs授权、国际登记簿的建立以及与6.4条登记簿的关联、各国的交易报告等内容确定更多的细节;对于6.4条而言,将对6.4条的方法学指南和温室气体清除指南等内容进行讨论,全力推动第一批A6.4ERs发放。
2024年11月23日,各方就第6.4条达成了关键指导意见,世界各国领导人正式通过了有关第6.4条规定的碳清除和项目方法的关键标准,为第六条相关细则多年来停滞不前的进程带来转折。
在第6.2条方面,COP29期间明确了第6.2条的授权内容和报告形式,同时缔约方还在 COP29 上制定了减缓活动的高水平诚信原则和明确的流程,以避免重复计算等核算风险。
总而言之,COP29基于第6条细则的产出具有重要意义。
第6条市场机制对跨境交易的安排。6.2条《指南》并未对ITMOs的交易方式作出指引,各条款更多地是对各国建立ITMOs登记簿及签发时ITMOs唯一标识和相应调整的要求进行明确。6.4条《规则、模式和程序》也仅对第6.4条机制登记簿功能及相关项目开发流程进行了指引,并未提及交易的方式。
尽管2023年发布的《第6.4条机制登记簿运作方式》文件中提到“交易平台及碳交易所、注销平台可能会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和要求被涵盖到系统中”,但第6.4条机制运作的各项准备工作还处于很大的不确定性中。
由于A6.4ERs尚未签发,因此基于《巴黎协定》第6条框架的交易目前只涉及6.2条下的ITMOs。在实践中,ITMOs的交易一般通过减缓成果购买协议(MOPA)实现,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MOPA一般为远期合约。
MOPA一般需要包含背景、先决条件、义务、违约和终止以及附件五部分内容,并概述潜在的风险,权衡买卖双方的风险并提供风险控制等措施。
MOPA中可能也会嵌套一些与期权相关的内容,例如若最终产生的减缓效果超过原先约定的量,则卖方可授予买方购买额外减缓效果的权利。
MOPA通常是在两国关于6.2条的MoU签署后,作为另外的文件签署的。在一国政府对另一国企业或者一国企业对另一国企业的交易时,需由双方国家签署MoU以确认该项目适合用于国际间的成果转让行为4。
以瑞士为例,瑞士购买ITMOs项目试点以政府对政府形式的形式开展,东道国在与瑞士Klik基金会签署MOPA之前,必须先与瑞士政府签署MoU,协调6.2条相关的合规问题。COP27期间,瑞士和加纳关于6.2条的合作开启了ITMOs购买的先河。

图5 6.2条框架下政府对政府的交易

图6 6.2条框架下政府对企业的交易

图7 6.2条框架下企业对企业的交易
另外,根据加纳登记簿开户类型可得知,ITMOs交易也允许通过经纪商进行。除此之外,ITMOs还存在拍卖的交易方式,根据相关报道,2024年5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碳委员会(GCC)、全球环境市场公司(GEM)、CTX交易所等机构和组织将通力合作,完成对加纳、肯尼亚和阿曼产生的超1000万吨国际可转让减排成果(ITMOs)远期合约的全球首次拍卖。
目前ITMOs交易多以远期合约的形式出现,根据世界银行《国际转让减缓成果的市场前景》报告设想,在2030年后期,ITMOs现货市场可能会逐步建立,基于ITMO的期权等衍生工具也将越来越多地在交易中应用。
第6条市场机制的跨境交易实践。据统计,全球已有约80个国家声称将考虑利用第6条相关的减排量或减缓效果实现其气候目标,瑞士、新西兰等国家还披露了所需ITMOs的详细数据。截至2024年3月11日,联合国官方数据显示已有7个买方国与59个东道国之间签署了97个关于6.2条合作的双边协议,共建立了155个试点项目,其中130个属于日本联合信贷机制(JCM),其余23个为瑞士双边协议项目。155个试点项目中,超过75%的项目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等相关的项目类型。其余的为甲烷减排、垃圾填埋与生物质能、林业及农业碳汇等。

图8 第6条双边协议统计
(来源:根据UNEPCCC. Article 6 Pipeline整理,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日)

图9 第6条合作项目类型
(来源:根据UNEPCCC. Article 6 Pipeline整理,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日)
1.买方国实践典型案例
日本JCM机制。日本JCM机制于2012年开始成立,该机制是指日本面向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由日本向协议国提供领先的脱碳技术、产品、系统、服务、基础设施以及资金帮助,在协议国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用于履行日本以及东道国自身减排目标,以推动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减排。
在每一个双边协议之下,日本都在东道国设立了由日本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以制定和实施相关指导文件,负责JCM机制的运营。联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服务联合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并为JCM的实施提供信息。在项目实施初期,日本政府和亚洲开发银行JCM信托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在内的实体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
目前JCM减排量在签发环节已完成分配,不涉及在某一交易平台交易的情况,且 JCM减排量暂不支持在除东道国及日本JCM登记簿之外的登记簿之间进行转让,需要进行转让的境外公司需先于JCM登记簿开设账户。
另外,JCM减排量主要由政府融资的减排项目中获得,交易一般以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缺少相关的价格信息。尽管JCM根据第6条的更新仍在推进当中,但项目减排量从东道国的转移且用于实现日本NDC实质上也是一种减缓成果的国际转移,因此日本仍需对相关减排量进行相应调整。

图10 JCM项目开发利益相关方
(来源:根据Government of Japan. Recent Developments of the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整理)
瑞士购买ITMOs项目试点。瑞士的“Climate Cent Foundation”(CCF)及Klik 基金会为ITMOs购买项目试点提供资金支持,试点以第6.2条为背景开展,旨在通过投资国外减排项目,在ITMOs体系下为瑞士扩展碳减排量的供应渠道。
CCF资金来源于瑞士2006年至2012年间的汽油和柴油附加税收入,通过瑞士政府授权,CCF为相关国家及私立机构的减排项目试点提供资金,以获取相关减排信用。KIik 基金会则成立于2012年,以替代CCF中的汽油和柴油附加税收,旨在为瑞士因汽油和柴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抵消。
瑞士相关法律规定,Klik基金会联合CCF需在2021年至2030年间通过ITMOs购买项目试点,从国际减排活动中购买约54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指标,以用于实现瑞士的NDC目标,预计投入成本达5000万瑞士法郎。
项目均以政府对政府的形式,通过签署双边合作协议及减排成果购买协议(MOPA)进行,以对应第6.2条关于合作方法的模式,并严格依照瑞士对于稳健的核算规则和环境完整性的要求进行。MOPA将包括减缓活动的实施和运行条款以及ITMOs的签发和其单价。在瑞士与卖方国签署的双边协议下,MOPA由Klik基金会与ITMOs卖方签署,当ITMOs转移完成后,Klik将根据MOPA支付相关价款。

图11 瑞士第6条试点流程
(来源:根据FOEN. Offsetting CO2 emissions: projects and programmes整理)
2.卖方国的实践经验
加纳是《巴黎协定》第6条市场机制的积极践行者,为了规范其在6.2条和6.4条下的参与以及指引相关活动开展,该国发布了《加纳的国际碳市场和非市场方法框架》。根据《框架》,项目业主可选择位于NDC目标外或者处于加纳已发布的减缓活动白名单(Whitelist)上的减缓活动类型和技术进行项目识别和开发。

允许满足要求的并期望获得授权的项目于加纳碳登记簿(Ghana Carbon Registry,GCR)或国际减排机制登记簿(如Verra、GS登记簿)上注册,并按步骤实施,完成相关减排量的签发,签发时需统一采用与GCR一致的ITMO标记方法。
另外,在非GCR登记簿注册的项目及签发的减排量需在GCR登记簿上完成同步,当需要进行ITMOs划转时,由加纳碳市场办公室(CMO)根据MOPA和授权书通过GCR登记簿统一划转至购买方用于6.2条的登记簿,并根据相关结果做相应调整和报告。
若GCR与购买方登记簿或国际减排机制登记簿是连通的,则ITMO将通过线上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无缝划转,使用借贷记录的方法进行调整并开展相关追踪。
当登记簿处于连通状态时,加纳将与购买方确定更多细节以服务ITMOs的转移和跟踪,相关细节将包括附加序列号的通用格式、通信手段和重新汇编手段。
若登记簿���间无连接点,则需要在GCR登记簿中注销,再于另一个登记簿中创建。购买方在支付时将根据MOPA上明确的价格向减缓活动业主支付ITMOs的价款,并承担相应调整环节产生的费用,以补偿加纳放弃使用该减排量实现NDC的机会成本以及加纳在授权ITMOs过程中产生的边际成本。
另外,《框架》对其他自愿减排项目也进行了规定,意向于加纳开展的减排项目在开展之前需向加纳申请“正式许可”(Formal Recognition),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减排项目开发的后续步骤。在项目注册和减排量签发时需按《框架》要求进行统计并参照规定格式进行披露。

图13 减排量授权、转移、相应调整和披露流程
目前加纳正与列支敦士登、瑞士、瑞典、韩国、新加坡五国推进关于6.2条的合作,但已有相关项目开展并产生减排量的目前只有与瑞士的合作。加纳于2022年COP27期间正式签署双边协议,以转让加纳气候智能型水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该项目类型并未在2022-2025年白名单列出)。
尽管加纳与瑞典只进行到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步骤,2023年12月19日瑞典能源署发布公告,对加纳减缓活动进行招标,进一步推动了相关合作的进程。根据公告,瑞士能源署的标的是三个与能源相关的ITMO减缓活动,每个项目的总减排量至少为20万吨,价格不高于4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3.独立自愿减排机制的参与
根据加纳官方公布的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在独立自愿减排机制(VCS、GS、GCC等)注册的项目可在经过授权后参与《巴黎协定》第6条的市场机制。因此即使《巴黎协定》未对独立自愿减排机制进行相关监管,独立自愿减排机制也在第6条框架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VCS、GS都设置了第6条标签,以服务相关需求。
2023年11月15日,GS在收到卢旺达政府授权信(Letter of Authorization)之后,将该国的Atmosfair清洁炉灶项目授予第6条碳信用标签。这是独立自愿减排机制项目首次获得国家政府的授权。卢旺达政府同时承诺该国将进行相关减排量的相应调整。
2023年12月5日,GCC收购了GEM公司的全球碳登记平台(Global Carbon Registry ,GCR)旨在为各国6.2条合作提供更加集成的数据平台,该平台将与外部交易所建立接口,增强各类信息的可访问性,为高效交易提供技术支持。GCC也将作为参与方之一,参与2024年5月加纳、肯尼亚和阿曼ITMOs的拍卖。
四. 我国参与第6条下跨境碳交易的展望
一是加快开展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分解,算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账本,做好温室气体部分和非温室气体部分两大类别的统计和追踪,研究第6条框架实施指南,阐明6.2条、6.4条活动各环节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提供各环节所需文件模版,完成明确分工,提供相应激励政策鼓励第6条框架下的探索,提高行政效率,有序安排碳减排项目或其他目标的进出口贸易。
二是加快建立基于6.2条的登记簿,为衔接其他国家6.2登记簿、集中核算和报告平台以及6.4条机制登记簿做好技术准备。根据第6条相关文件,减缓成果只需要在文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由国家授权并完成确权登记和相应调整就可以实现跨国转移,交易平台对减缓成果跨国转移的影响微乎其微,其更多地起到发现价格和寻找明确购买方作用。与NDC相关的减缓成果的转移和追踪以及相应调整和后续报告与登记簿一侧联系紧密,因此管住登记簿就可以管住NDC,不需要建立统一交易平台,而应鼓励更多元交易平台开展探索,更好定价和做活市场,推动社会各主体积极参与,在第6条框架和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探索创新。
三是依托一带一路政策,加快开展双边合作,创新援助方式。加强对一带一路地区合作方在脱碳技术、产品、系统、服务、基础设施以及资金层面的帮助,加强交流与对话,共同制定多元发展的长期合作计划。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力争各国实现NDC目标的基础之上,深度推进一带一路减排脱碳以及减缓成果在各国间的跨国转移,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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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科拉美特 climate 科学 2025年04月05日 09:2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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